中国小康网4月3日电 近日 ,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决定废止1993年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这一早先发挥一定历史作用,但随时代发展日益显出弊端的行政法规淡出历史舞台 。
上世纪90年代初 ,针对卖淫嫖娼乱象。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明确规定对卖淫、嫖娼行为,可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改造 。
2011年国务院又修改了上述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处罚外 !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原文如下:,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 。以及实践中不再适用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
一、对7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
二、对10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造人工鱼礁的 ,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二、删去《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三、删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项,
四、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标准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应当掌握相关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后 。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等资料,”
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 ,应当自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中的“情节严重的 ,取消作业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四项修改为:“(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五、将《兽药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研制新兽药 ,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临床试验场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的 ,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 。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 ,作为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删去第七十二条第七项中的“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
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删去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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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
第十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申请船员适任证书 。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第十一条改为第七条 ,修改为:“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 。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
“船员服务簿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履职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将其中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修改为“履职情况”。
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三条,删去其中的“船员服务簿”。
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二条 ,删去其中的“船员服务簿” 。第四项修改为:“(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第五项修改为:“(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 ,
七、将《护士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中的“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 ,
第九条中的“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原注册部门”。
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
一、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1979年1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80年1月31日卫生部、农业部发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第一次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三、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1988年9月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0月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水利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四、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2月1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 ,
五、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六、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1996年9月18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4号公布),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9号公布) ,
九、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十、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09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8号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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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于1993年9月4日经国务院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本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正 ,于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发布施行 。
第一条为了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制止性病蔓延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容教育 ,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
收容教育工作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第三条收容教育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
第四条收容教育所的设立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根据收容教育工作的需要提出方案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计委、财政部门应当将收容教育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需经费列入基建计划和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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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收容教育所根据工作需要 ,配备辅导、医务、财会等工作人员。
第六条收容教育所应当设置收容室以及教育、劳动、医疗、文化活动等场所,
第七条对卖淫、嫖娼人员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 。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
(二)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周岁以内婴儿的; ,
第八条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 。决定实行收容教育的!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填写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副本应当交给被收容教育人员本人。并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九条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
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收容教育所对入所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进行性病检查和治疗。检查和治疗性病的费用一般由本人或者家属负担!
第十一条收容教育所对被收容教育人员 ,应当按照性别和有无性病实行分别管理 。
被收容教育的女性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
第十二条收容教育所应当依法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禁打骂、体罚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被收容教育人员!
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遵守收容教育所的各项管理制度 ,服从管理
第十三条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 ,并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学习生产技能!增强劳动观念,
被收容教育人员参加生产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收入,用于改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生活和收容教育所的建设 。对参加生产劳动的被收容教育人员 !可以按照规定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 ,收容教育所对劳动收入和支出应当单独建帐 。严格管理
收容教育所应当实行文明管理,组织被收容教育人员开展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 。
第十四条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的生活费用一般由本人或者家属负担 ,
第十五条被收容教育人员入所时携带的物品需要由收容教育所保管的,收容教育所应当造册登记 。妥善保管在被收容教育人员离所时将原物交还本人 !
第十六条收容教育所应当允许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家属探访,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 ,遇有子女出生、家属患严重疾病、死亡以及其他正当理由需要离所的。由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担保并交纳保证金后!经所长批准可以离所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
第十七条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 ,可以给予表扬或者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需要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由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见 ,报原决定对其实行收容教育的公安机关批准 。但是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 !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不得少于原决定收容教育期限的二分之一 ,
第十八条对拒绝接受教育或者不服从管理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延长收容教育期限 。需要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的!由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对其实行收容教育的公安机关批准。但是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的!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收容教育期间发现被收容教育人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尚未处理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
第十九条对收容教育期满的人员 ,应当按期解除收容教育 。发给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 !并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
第二十条被收容教育人员对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第二十一条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死亡的 ,应当由公安机关组织法医或者指定医生作出死亡鉴定 。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 !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备案 ,并填写死亡通知书 。通知被收容教育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家属不予认领的!由公安机关拍照后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