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册公司新政策开始执行,新政策主要亮点在取消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制,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但除了这两个核心改革,还有其他方面有利于创业者的新政策,因此随缘企业登记注册专家为你将上海注册新政策全部内容汇总如下,希望对您的创业能有所帮助。
一、放宽名称登记条件
1、市局授权各分县局直接受理以“上海”和“上海”作为行政区划表述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申请以“上海”作为行政区划的,各分县局受理申请后,由申请人直接报省局审核,并根据省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录入市局业务系统,经市局网上确认后进行注册登记;申请以“上海”作为行政区划的,各分县局受理后,通过业务系统上传市局,并根据市局网上审核意见,以分县局的名义向申请人发出加盖分县局登记印鉴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2、对外地知名企业在我市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允许其在新办企业名称前冠以知名企业行政区划和字号。
3、允许科技企业以“××研究院”、“××研究所”、“ ××产业园”等作为其名称的行业表述用语,申请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企业名称。
4、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的,各分县局可以依申请在原名称后加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作为改制后的公司名称予以登记;对从原企业剥离后再改制的,经原企业同意,可以使用原单位字号或简称的企业名称;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申请名称核准的,可参照以上办法办理。
5、市场主体名称可以使用新兴行业作为行业用语。
二、放宽集团登记条件
拥有两个以上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的企业法人可以申请设立“集团”,不再受母公司注册资本和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的条件限制。
三、简化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1、各分县局应按照“规范、准确、具体”的原则,对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对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文件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门、有形市场开办方、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出具使用证明均可予以登记。
2、各分县局可以将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3、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地址与住所在同一分县局管辖区域内的,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但应向所在地分县局备案。
4、除无实体店铺的网络商品交易服务以及从事创意、设计、创作等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市场主体,可以直接将其居住场所登记为住所或经营场所外,其他将住宅改为商业用途的,还应按要求提交由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签署同意意见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四、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1、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数额限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2、取消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期限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
五、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1、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公司注册资本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行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登记机关依据公司章程所载明的相关内容核定公司注册资本,不再要求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出资期限和出资方式,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验资证明文件。
2、股东(发起人)约定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3、《意见》实施后新设立的公司,其注册资本由股东(发起人)认缴;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营业执照不再体现实收资本数额;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直销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特定行业市场主体注册资本(金)实缴登记作出具体规定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核准。
六、对公司已登记实收资本的处理办法
1、《意见》实施前已设立分期出资未到位的公司,登记机关不再要求按期实缴到位,按认缴登记办法予以登记,原登记的实收资本数额可以予以保留;企业要求缴足注册资本的,应予受理,按原登记办法进行登记。
2、《意见》实施前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或换发营业执照时,已登记的实收资本数额可以继续在营业执照中体现;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营业执照不再体现实收资本数额。
七、放宽经营范围登记条件
1、对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经营的,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中类、小类或者具体经营项目,予以登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文献资料、国际惯例以及为公众熟知的称谓予以登记。
2、对申请人申请属于“大类”的经营项目,登记机关应依据申请在核准经营范围时注明“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八、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
1、对省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试行)》[陕政发(2013)50号]保留的27个前置许可项目(详见省政府文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时仍按原规定执行,应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并按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核定的经营项目和经营期限予以核准。
2、对省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试行)》[陕政发(2013)50号]保留的27个前置许可项目以外的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申请,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可依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核准,但应在核准经营范围时注明“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九、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登记管辖仍执行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制度。申请人凭商务部门核发的《批准证书》,根据注册资本额度和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向市局或市局委托登记的分局申请登记。
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住所登记、经营范围登记、“先照后证”改革、登记程序改革、年检(年报)和信息公示等,均依照《意见》内容执行。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登记依照《意见》内容执行,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登记执行原有的投资额度和出资期限的规定。
3、允许中方自然人与外国投资者(含港澳台投资者)出资在上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比照中方法人投资的登记程序办理。
十、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企业,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可以继续使用原字号(商号);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仍为原住所(经营场所)的,不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具体登记办法按照市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工商处发(2012)201号]执行。
十一、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经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品牌经营,发展“订单农业”。各分县局要按照市局《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工商处发(2007)91号],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所委托登记,自觉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工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
十二、支持家庭农(林)场发展。家庭农(林)场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需要,自主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家庭农(林)场登记注册名称中可以使用“家庭农(林)场”字样,家庭住所可以登记为家庭农(林)场住所。家庭农场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是经营者所在地家庭住址,也可以是种植、养殖所在地。家庭农(林)场可以兼营相应的农(林)场休闲观光服务;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省工商局《关于家庭农场登记注册的指导意见》(陕工商发 [2013]159号)执行。
十三、扩大“一审一核”、“审核合一”范围,简化登记注册程序。市场法人主体设立、注销登记,企业集团、股权出质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股权、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合并分立,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济性质以及企业迁入(出)和撤销企业变更登记等实行“一审一核”登记程序。其他事项登记,实行“审核合一”,由审查员直接审查核准,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十四、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制度
1、从2018年起,每年3月1日至7月31日,企业应当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提交上年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的企业自下年度起提交年度报告。企业登录上海市工商局官方网站,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年度报告信息。
2、企业不按期提交年度报告的,登记机关应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消失,登记机关应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删除。
十五、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限。
市局将除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登记外其他企业的登记注册权限全部下放到各分县局,由申请人自主选择登记机关,为申请人创造宽松的登记环境和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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