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捆绑车票进行出售曾令很多百姓深恶痛绝,因为很多时候不知道。保险需要激活基本处于白买状态!保险“激活”似乎也是一个套?,
江苏网友陆女士称购买了“生命幸福家庭保险卡”,自己发生了意外保险公司却以没激活给拒绝理赔 。
2012 年 12 月,陆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 1 张面值为 150 元的生命幸福家庭保险卡 。并随卡附送了服务手册 !后将该卡交由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代办激活,
工作人员在网上做相应的操作后 ,在保险卡的右下角粘贴了标签。标签上书写了陆某的姓名及保险期间 !实际上该卡并未有效激活,
该保险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金额为 6000 元,意外住院每日补贴保险金为 100 元 。
2013 年 10 月,陆某到医院就诊 。被诊断为右足感染、2 型糖尿病 !并收治陆某住院治疗,
2013 年 12 月,陆某出院住院费用为 23835. 87 元。农合补偿 13628. 70 元 !
陆某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保险卡未激活为由拒赔。
女子患病后索赔无果!试图寻求法院?保险公司表示:无用功_注册公司流程和费用_随缘企登
,于是陆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 11200 元 。
法院认为陆某购买的保险卡是自助保险卡,该卡只是投保的一种工具 。并不是保险有效凭证 !持卡人必须在自助保险卡的有效期内,按保险公司的投保说明在网上进行激活 。获得相应的保险确认书后!该卡所对应的保险合同才能生效 ,
基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保险卡又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作出了明确约定。即投保人必须将该卡激活才能使合同生效!如果不进行激活 ,仅凭持有该卡并不代表该卡对应的保险合同已生效。
陆某未能将该卡激活 ,从而导致保险合同未生效。根据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在激活注册以后才开始” 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
而且根据保险卡及服务手册上的说明 ,保险卡激活的义务在于陆某。故陆某没有将该卡激活导致合同生效条件不成就!其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实际上在同类案件中,一般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
一种判决结果是 ,认为保险公司以保险卡未激活为由 。拒赔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理应支持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的诉请 ,
在投保人提交投保单、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后,保险合同便已生效。保险公司以所谓激活作为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的附加条件与法相悖 !不应支持
另一种判决结果是 ,认为保险公司以保险卡未激活为由拒赔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 。理应支持保险公司的合理抗辩!
投保人必须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 ,将保险卡激活才能使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才能享有相应的保险权利!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
男子新车上路撞伤行人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上法庭后立马赔了3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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