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很多员工的法律意识还是很淡薄的★,尤其是对于劳动法领域★。在现实生活中★!公司为了让员工自愿离职★,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来逼迫员工自动离职★。比如不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单方调岗降薪强制休息等等手段★,让员工签署个人原因离职★。从而达到不支付补偿金的目的★!
林建兴于1991年3月进入青木公司★,任职模具工程师★。2017年12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林建兴对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顾全大局为公司的发展尽心尽力★。
近年来公司挖空心思★,削尖脑袋找林建兴麻烦★。以公司订单不饱和★!人员闲置的状况为由★,强制安排林建兴放假★。事实上林建兴在公司的工作岗位已有其他人接替★!显然公司企图以放假为由★,让林建兴自动离职★。以达到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目的★!
由于公司经常克扣高温津贴★,岗位奖金未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林建兴为维护合法权利★!申请仲裁
公司强制员工休息★,逼迫员工辞职★。从而不支付赔偿金★!如何应对?_随缘企登
★,在仲裁时公司也向林建兴发了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仲裁支持了林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以及林建兴是否有权主张青木公司支付岗位奖金、高温补贴差额、假期工资差额等劳动报酬★,
首先林建兴于2016年8月9日向珠海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要求青木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后青木公司出具书面说明同意于2016年8月22日解除与林建兴的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在2016年8月22日已经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林建兴主张2016年10月19日双方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主张青木公司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0月19日的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其次林建兴与青木公司的劳动争议于2016年已经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在该案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6年12月2日签署《和解协议书》★!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依据《和解协议书》作出了(2016)粤0404民初2474号《民事调解书》★,青木公司已经按照《民事调解书》约定的内容向林建兴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148★。441元
公司强制员工休息★!逼迫员工辞职★,从而不支付赔偿金★。如何应对?_随缘企登
★!员工最好不要轻易签署个人原因离职★,如果公司有拖欠工资★。没有缴纳社保等情形★!员工可以提出被迫离职★,从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就算没有这些情形★!也可以争取与公司协商解除★,协商解除也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