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常见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房屋托管等情况,看到《委托经营合同》的名称 。很少有人会怀疑这份合同的性质!也想当然地认为这一定是委托合同 ,但事实真的如此吗?不妨多留心。有时候也许“名不副实” !
签订《委托经营合同》,一般是一方将自己的房产等委托另一方进行管理和经营 。比如小卖部最近看到的一份《委托经营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A公司将自己名下的某商铺委托某公司B进行管理经营,双方是这样约定的: 。
A公司所有的商铺委托B公司经营管理,B公司有权将该商铺自己的名义租赁给其他商户。有权收取租金 !B公司每年向A公司缴纳经营管理费用xx万元 ,B公司对商铺的经营自负盈亏 。A不承担任何责任!
A公司委托B公司对房屋进行经营管理,双方委托关系看起来很清晰 。但并非如此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看完之后你一定会有新的感受,
陈某与某酒店签订了一份《委托经营合同》,约定将房产委托酒店经营管理。期限为十年陈某同意在期限内将涉及该房产经营管理一切事项全部委托酒店处理!并同意以酒店的名义从事经营管理的一切活动,酒店在委托期限内定期、定额向陈某支付经营回报收益:每半年支付X万元的经营管理费 。在委托经营期间!一切经营活动均以酒店名义进行 ,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酒店承担。陈某不干涉酒店的经营活动 !
后因酒店拖欠费用,陈某起诉要求酒店履行付款义务 。酒店提起反诉称由于经营困难导致酒店严重亏损!无力再接受委托继续经营,因委托合同享有任意解除权 。另根据“情势变更”的规定 !请求法院解除该合同 ,
陈某认为上述合同系租赁合同,酒店认为系委托合同 。而一审法院认为系兼具委托、租赁、承包等多种法律关系特征的合同!
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陈某诉请,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实为租赁合同。因此酒店不享有任意解除权!无法解除合同 ,
。二审法院论述了自己的理由,详细说明了委托经营模式与租赁经营模式的差异:。
在委托经营模式中,投资者对酒店的经营管理有权进行干预。有权要求酒店汇报其经营状况!同时酒店仅按约向投资者收取一定的报酬 ,其利润所得仍归投资者所有 。即投资者的收益与酒店的经营状况直接相关!在租赁经营模式中,投资者并不干预酒店的经营。投资者的投资回报也不与酒店的经营状况发生直接联系!投资者只是定期收取一定的租金或投资回报,根据合同约定 。陈某并不干涉酒店的经营活动 !酒店的经营状况如何也不与陈某的投资回报挂钩 ,且无论酒店的经营状况如何 。陈某均有权收取每年房价X%的固定收益 !基于上述事实 ,双方实为租赁合同关系。
!小卖部提示:记住委托合同特点,看透合同本质 。
现实中为了能够省事儿 ,企业或者业主往往会把很多超出委托关系范围的权利授权给受托人。比如像案例中受托人能够很自由地以自己的名义去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双方看上去只是委托经营的关系,实际上却是租赁关系 。经营情况不好 !案件中的酒店也就无法享有委托合同才存在的任意解除权了,多么痛的领悟~ 。
为了以后能分辨两者,规避风险我们来看看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吧 。
委托经营合同却成了租赁合同?小心 !别被合同的名称骗了_随缘企登
,根据《合同法》规定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有以下几个主要的特点:,
委托合同的当事人有任意解除权,如果有一方产生不信任。那么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受托人应按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人最终承受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后果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 !委托人应向其支付报酬 ,受托人仅收取自己处理委托事项应得的报酬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 !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
注:本文涉及案件内容来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为(2017)浙04民终107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