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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格式),一万五千字,不留死角!_随缘企登
作者:客服  发表时间:2020-04-20 16:28 点击:

XXX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签约方:【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反担保抵押人)★,

【XXX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反担保抵押权人★,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主债务债务人)★,

第三条 甲方(反担保抵押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乙方(反担保抵押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抵押物与抵押权的效力★,

第十条 反担保抵押权的确定、实现及清偿顺序★,

名称: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反担保抵押权人、主债务保证人):XXX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各方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各方”★。互称“对方”★!

鉴于:丙方与【】(即贷款人、主债务债权人)于【 年 月 日】签署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债权合同》)★,乙方根据与主债务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的《委托担保合同》★。与主债务债权人于【 年 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sssssssssssssssss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向主债务债权人承担【林权抵押】反担保责任★,

为保障乙方在向主债务债权人代偿后的合法权益★,甲方自愿作为反担保抵押人以本协议约定财产办理抵押★。就乙方因为丙方所借本金为¥【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借款(以下简称主债务)向主债务债权人可能或实际代偿后新产生的债权(以下简称代偿债权)提供不可撤销的【抵押】反担保★!该反担保为第【1】顺位担保★,现经各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反担保合同★。

第一条 甲方(反担保抵押人)的承诺与保证★,

1.1甲方是机构的★,保证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法人★。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均处于正常的经营状态★,不存在任何现有的或可合理预期的可能导致甲方在反担保期间不能继续正常经营的因素;甲方是自然人的★。保证具备签署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2甲方具备作为反担保人的合法资格★,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己获得甲方和/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授权★!并取得办理抵押登记所需要的全部文件;不侵犯、损害任何第三人合法利益★,不违背甲方承担的法定或约定义务★。如因甲方违反本条承诺、保证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3 甲方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保证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4 甲方承诺并保证本合同附件所列抵押物同时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甲方合法拥有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

(2)非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流通与转让财产;★,

(3)不存在其他共有人★,如存在其他共有人★。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前提供已获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且如因抵押物共有人事后抗辩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应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乙方的权利瑕疵、负担或权属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己为第三人设定反担保、】转让受限制、被监管、被查封、扣押、拍卖、被申请执行等情况;★。

(5)如果乙方实现抵押权必须依赖于第三方履行义务的★,则甲方保证该第三方不会主张抵销、留置或任何其他抗辩★。且该第三方与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约定均不会限制、妨碍乙方抵押权实现★!

1.5甲方保证按照法律、法规、抵押登记部门及乙方要求提供所需全部资料★,且对提供给乙方一切资料、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1.6不论甲方已经或将与《主债权合同》项下的丙方或其他反担保人签订其他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在法律或事实上将均不得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利益★。

1.7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甲方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1.8甲方已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债权合同》的全部条款★,完全了解丙方在《主债权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完全了解乙方在反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和乙方对甲方的追偿权★!无需乙方向其提供任何资料、也无需乙方另行告知、提示其任何信息★,甲方自愿为《主债权合同》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并且甲方己经充分认识、自愿承担《主债权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利率风险、市场风险、丙方履约能力风险等各类风险★。

1.9如本合同或补充协议(如有)约定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保险的★,甲方保证配合办理★。在甲方或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或补充协议的任何条款时★!乙方均有权直接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承诺并保证放弃抗辩权★!无条件地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2.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反担保范围包括乙方实际代偿总金额:即乙方根据丙方已签署的《主债权合同》而向主债务债权人实际代偿的金额(包含主债务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金、抵押物保管费及《主债权合同》约定应由丙方承担的主债务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用、公证费、送达费、资产处置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或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查询费等;具体以《保证合同》约定为准确定)★,

2.2除乙方实际代偿的实际金额外★,抵押反担保范围还包括:★。

(1)乙方为实现实际代偿后新发生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用、公证费、送达费、资产处置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或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查询费等★,

(2)如果《保证合同》或本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并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经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决★,乙方最终实际代偿金额高于《保证合同》约定担保金额的★。以乙方最终实际代偿金额为准★!甲方对超出《保证合同》约定担保金额的部分★,仍应当承担不可撤销的抵押反担保责任★。不得行使任何抗辩权★!

2.3 每一笔主债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凭证为准★,且相关法律文书或凭证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事前经甲方确认★。甲方予以认可★!

2.4 如乙方根据《保证合同》向主债务债权人承担了最高额担保责任的★,甲方同意同样向乙方承担最高额反担保责任★。具体包括:

(1)因除本金以外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的计算超过最高限额部分的★,甲方同意仍以抵押物承担反担保责任;★。

(2)在本合同约定的反担保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乙方办理本合同约定的业务无需逐笔办理反担保手续★。无需事前书面通知或取得甲方同意;★!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甲方仍按原币种承担反担保责任;★。

(4)乙方根据《主债权合同》《保证合同》而向主债务债权人实际代偿时间或乙方担保责任的实际形成时间超出主债权或乙方代偿后的新债权确定期间的★,仍然属于本最高额抵押反担保范围内★。《主债权合同》《保证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担保责任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第三条 甲方(反担保抵押人)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抵押期间抵押物及相关权利证书交由乙方保管★!

3.2甲方应当自行妥善保管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以维持抵押物的完好、价值★。并独立承担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毁损、灭失、价值减少、发生侵权的全部责任★!乙方有权随时要求对抵押物进行查看或检查★,甲方应当无条件配合★。

3.3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及时配合办理登记手续★,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物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税费等工作按乙方要求处理★。费用由丙方承担★!

3.4甲方应当与乙方共同严格监督丙方按照《主债权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如丙方未按《主债权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无论因何原因所致★。甲方皆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免除或减轻反担保责任★!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履行反担保代偿责任★,

3.5 甲方为机构的★,应于每年6月25日前向乙方提供上一年度经独立的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财务报表均需加盖公司公章★!

3.6乙方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解除权的★,甲方的异议期间为7日★。自乙方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算★!

3.7在乙方依据《主债权合同》《保证合同》约定要求★,而提前代偿时★。甲方应当无条件按照乙方出具的《履行反担保责任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反担保义务★!不设置任何障碍、行使抗辩权限制乙方抵押权的实现★,

3.7 甲方知道丙方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乙方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可以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

3.8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和连带责任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的承继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及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丙方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丙方破产、无力偿还债务、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

3.9如果乙方因过错遗失甲方交付的抵押物权利证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抵押物权利证书的补办费用;或《保证合同》项下代偿义务履行完毕后★。乙方不及时返还抵押物权利证书或在甲方提出申请后不依法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返还抵押物的权利证书或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四条 乙方(反担保抵押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4.1 抵押期间★,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甲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抵押物的有关资料★。了解其财务状况及抵押物状况★!乙方应依法对甲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保密★,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询者除外★。

4.2乙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其他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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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即使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其根据《主债权合同》《保证合同》而向主债务债权人承担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债权合同》《保证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

第五条 抵押物与抵押权的效力★,

5.1 本合同所称抵押物是指编号为[]的【抵押财产清单】(以下称《抵押清单》)所列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抵押物价值★,均不表明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不作为乙方处置该抵押物的价值参考★!也不构成对乙方处置该抵押物的限制★,其最终价值为乙方处分抵押股权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及其他法定优先于抵押权的费用后的净额★。若以抵押物抵偿乙方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抵押物抵偿相关债权的依据★,届时抵押物的价值应由双方书面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

5.2 抵押物为不动产的★,抵押期间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管理;抵押物为动产的★。采用下列第【1】种方式进行管理★!

(2)委托第三人管理★,相关监管协议另行签订★。

5.3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以下部分:★,

(1)抵押物的派生权益及孳息★,均属于抵押物的组成部分★。一经产生即自动抵押给乙方★!为《主债权合同》《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抵押反担保★,但应优先用于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3)抵押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后的剩余部分以及甲方因此取得的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收入★,

6.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其他权利证书应交由乙方持有;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方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6.2 如果甲、乙双方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根据有关登记机关的要求在办理抵押申请文件上对反担保范围或金额进行了任何描述或确定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抵押反担保的范围、金额仍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1)抵押登记机关所登记的抵押期间即为“登记抵押期间”;除非抵押登记机关另有规定★,否则抵押登记期间不应少于乙方担保责任的存续期限★。且双方一致确认抵押登记期间仅为办理抵押登记所用★!不得视为对乙方依法实现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2)如果在抵押登记期间届满前一个月★,主债权仍未全部清偿或乙方仍未向主债务债权人代偿完毕的★。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至抵押登记机关续办抵押登记★!续办的抵押登记期间应遵循乙方的要求(但抵押登记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无论甲方是否配合续办抵押登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反担保期间均不受影响★!即:抵押期间始终遵循本合同定义★,且在抵押期间内★。甲方始终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抵押反担保义务★!

6.4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甲方均应当无条件按照乙方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1)抵押物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

(2)如乙方依本合同约定转让履行代偿责任后而产生债权的★,甲方应当按新债权人的要求签订新的抵押反担保合同★。并协助乙方、新债权人办理相应的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6.5如丙方按《主债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向债权人支付全部应付款项且丙方已履行完毕《主债权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共同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7.1 甲方应以最大的谨慎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维持抵押物的有效性和价值★。乙方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使用管理情况★!甲方应予以配合★,

7.1.1 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于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甲方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重大资产转让、其他股份变动、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

(2)甲方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被宣告破产、停业、歇业、解散、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重大违纪、被处罚、索赔事件;★,

(3)甲方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被申请破产、重整;★,

(4)甲方财务状况发生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5)甲方变更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涉及本合同记载事项;★,

(6)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或因其它纠纷而被查封、冻结、扣押或被采取其他限制措施的;★。

(7)发生其他导致抵押物价值重大贬损、不利影响或不利于乙方实现抵押权的事项★,

7.1.2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于发生当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2)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3)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等★,

7.2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事前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迁移或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经乙方书面同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提前清偿反担保的债权或提存★。

7.3如因抵押物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导致《抵押清单》或乙方保管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反担保责任★!

7.4抵押期间★,如果抵押物价值增加的★。则增加的部分仍作为对乙方的抵押反担保;如果抵押物价值己经或可能减少★!影响或可能影响到乙方抵押权的实现★,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与(可能)减少的抵押物价值相当的且乙方书面认可的新的反担保措施★。乙方同时有权就甲方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主债务履行期未届满的★!乙方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抵押物价值可能减少的标准为:★。

(1)抵押物的数量少于【(大写) /】(抵押物的最低控制数量);★,

(2)抵押物的价值【跌幅超过评估价格的20%或低于(大写)元】(抵押物的最低控制价值)★,

7.5甲方因抵押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或发生前款情形而取得的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收入★,应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其价值;★!

(2)为《主债权合同》项下债务另行提供新的抵押反担保;★,

(3)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反担保后★,由甲方自由处分★。

7.6 抵押物为房屋等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如抵押物发生征用、征收或类似情形需要拆迁(以下称拆迁)的★。甲方应在知悉拆迁消息后的【1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以下约定办理:★!

(1)若拆迁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且未提前清偿债务的★,甲方以拆迁调换的财产继续设定抵押为乙方提供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协议★。在新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前★!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他反担保措施;★,

(2)若拆迁采用货币补偿形式★,乙方有权就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借款履行期未届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提存★!

8.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下列所选项目前标“■”):★,

本合同:需要/□不需要由甲方投保保险;★,

本合同:□执行/不执行下列第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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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办理抵押物保险应当遵照下列约定:★,

(1)甲方应按乙方接受的条件向保险公司为抵押物购买并维持财产保险★,该保险应指定或在乙方要求时间内变更乙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金额因相当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少于抵押物重置价值的【】%★,如《主债权合同》项下授信额度或某项债权展期★。甲方也应按乙方接受的条件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费由【甲方】承担★,保险单或续保单原件由【乙方】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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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未按约缴付保险费或办理投保(续保)手续的★,乙方有权不预先征询甲方意见而直接代为办理投保(续保)手续或垫付保险费★。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在乙方要求期间内全额补偿★!逾期补偿的自逾期之日起应缴日利率为【】%的滞纳金★,

(3)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单方或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4)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甲方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及乙方★!并负责索赔事宜★,甲方未及时通知或索赔★。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抵押期间★,如甲方未按本条规定为抵押物购买或维持财产保险★。抵押物凡发生可归属于财产保险范围内的损失的、或抵押物因第三方行为发生毁损灭失而甲方未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金的★!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且经乙方认可的反担保★。否则甲方应与丙方对乙方向主债务债权人实际代偿中相当于该减少价值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1抵押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况的★,本合同继续有效★。不影响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的反担保责任:★!

(1)丙方或乙方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注册资本★,或丙方或乙方因改制、兼并、停业、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宣告破产等原因发生债权、债务变更;★。

(2)丙方或乙方执行其主管部门下达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规定;或丙方或乙方与其他单位签署任何合同、协议、契约等文件;★,

(3)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保证合同》项下的代偿义务★,

9.2 《主债权合同》或《保证合同》发生以下情况的★,本合同继续有效★。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的反担保责任:★!

(1)乙方与丙方、主债务债权人协议变更《主债权合同》《保证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支付方式、支付账号、支付日、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增加债权金额等)的★,甲方无条件同意继续对变更后的《主债权合同》《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向乙方承担反担保责任★。乙方无须另行取得甲方同意或书面通知甲方;★!

(2)如果《主债权合同》《保证合同》展期或增加被担保债务金额的★,甲方仍应在变更后的《主债权合同》《保证合同》所约定的新债务期限及金额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反担保责任(也即为:如果《主债权合同》《保证合同》延长债务期限的★。甲方应同意配合乙方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则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期限变更为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所有被反担保债务延长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如果《主债权合同》增加债务本金金额的★,则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中的债务本金金额相应变更为增加后的债务本金金额)★。

9.3 《主债权合同》《保证合同》发生债权转让、债务转移时:★,

(1)乙方将根据《主债权合同》《保证合同》项下的代偿债权及相应抵押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有权同时转让对应的抵押权★。甲方同意继续对新债权人承担反担保义务★!并协助乙方、新债权人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无需乙方事前通知或取得甲方同意★。乙方将部分债权及相应抵押权一并转让的★!甲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同时对未转让部分的债权及已转让部分债权继续承担反担保责任★,

(2)主债务债权人拟将《主债权合同》项下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同时取得甲方、乙方的书面同意★。

(3)如《主债权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反担保责任★。

9.4如《主债权合同》因任何原因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部分失效、被撤销或被解除★,则甲方应对于丙方因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及所应承担的费用而形成的全部债务向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5如本合同被依法宣布为无效或被撤销★,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前述约定不受本合同效力的影响★!独立生效并且任何情况下乙方都有权据此主张权利★,甲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抗辩★。

9.6本合同各个条款之间效力独立★,如遇国家法律、政府指令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不受影响★,但该非法、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条款严重损害了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根本意图和含义的除外★。

第十条 反担保抵押权的确定、实现及清偿顺序★,

10.1如乙方向主债务债权人承担最高额担保责任的★,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对甲方享有的本合同项下反担保债权得以确定:★!

(1)乙方代偿责任期间届满★,“期间届满”包括《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及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行使抵押权的情形出现★!丙方违反《主债权合同》约定义务或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乙方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4)丙方、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10.2抵押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以采取折价、拍卖、变卖或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权利等方式处置抵押财产/权利★!甲方应予以配合:★,

(1)任一《主债权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①《主债权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②《主债权合同》项下分期还款的★!《主债权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③《主债权合同》项下为商业汇票承兑、保函及其他业务★,导致乙方垫款的★。乙方垫付款项之日为期限届满;④《主债权合同》项下为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贴现票据到期之日为期限届满;⑤主债务债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债权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债权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或解除《主债权合同》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或主债务债权人解除《主债权合同》之日为期限届满;★。

(2)丙方不履行《主债权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按约定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债权合同》的相关约定;★。

(3)丙方、甲方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裁定和解★,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丙方、甲方主体资格丧失而无继承人继续履行合同;★,

(5)抵押财产/权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抵押财产/权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征用;★,

(7)发生本合同第七条规定之任意一项情形★,甲方未按抵押权人要求恢复抵押财产/权利的价值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8)甲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10.3如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反担保(含丙方和第三人提供)和保证反担保的★,乙方有权就物的反担保实现债权★。也有权无需优先处置反担保物而直接要求甲方承反担保证责任;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反担保(含丙方和第三人)的★!乙方有权选择其中任一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物行使反担保物权★,也有权同时选择全部或部分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物行使反担保物权★。

10.4如甲方为丙方以外的第三人★,且丙方同时为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甲方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该反担保物权”是指丙方为《主债权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反担保所形成的反担保物权★。

10.5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所反担保的债权★,乙方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费用等★。甲方以抵押物同时为丙方与乙方之间已发生的数笔债务同时提供反担保且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确定债务的★!应由乙方确定债务清偿顺序及抵充顺序★,如果该抵押物同时为其它丙方与乙方之间的债务进行担保★。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丙方到期债务的★!而且没有其它约定事项★,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乙方确定

11.1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或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乙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11.2.1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要求甲方按乙方所承担担保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且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方式进行公告:★。

(1)未履行或未满足本合同第一条所作的承诺与保证;★,

(2)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的义务或任何法定义务;★,

(3)未按乙方的要求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11.2.2甲方发生违约★,乙方有权单独或一并行使下述权利:★。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如甲方于乙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之日起【5日】内仍未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则乙方有权单独或一并行使下述权利★!如乙方书面决定给予甲方违约宽限期的★,宽限期结束后的次日★。乙方有权直接行使下述权利;★!

(2)要求甲方提供新的反担保;★,

(4)处置抵押物并对所得价款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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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项下债权总金额的【20】%;★。

(6)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11.2.3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甲方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11.2.4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或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或导致乙方无法及时充分的实现抵押权的★!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项下债权总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甲方应另行赔偿乙方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反担保范围内对反担保的债务与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赔偿甲方损失★!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12.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下列所选项目前标“■”):★,

本合同:口需要/不需要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本合同:口执行/不执行下列第12.2条―第12.9条★,

12.2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12.3本合同经公证成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方承诺:如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而无需经过诉讼程序;乙方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甲方放弃抗辩权★!

12.4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双方己经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就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规定有完全明确的了解★,

12.5如果甲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乙方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且甲方应于乙方通知的时间到公证处配合完成公证处的当面核实程序★!甲方承诺将完全配合乙方的申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乙方书面通知的时间到公证机关配合完成公证处的当面核实程序)★,

12.6甲方特此确认:如果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义务★,则在甲方缺席的情况下★。公证处根据乙方的申请按其内部流程履行完毕核实工作后★!即等同于公证处完成了当面核实程序★,甲方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完全认可★。

12.7本条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约定优先于本合同第18条中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

12.8办理本合同强制执行公证手续所需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2.9如果在本合同签署后★,双方又达成补充协议的★。则对所有的补充协议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具体参照上述第12.1条的规定★,

13.1任何针对本合同或本合同所载交易征收的税赋★,均由【甲方】承担★。

13.2双方因缔结和履行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见证费、抵押登记费、评估费、变卖或拍卖的费用、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过户及诉讼的费用等★。均由【甲方】承担★!

15.1双方对于在本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关于本合同的文件资料和相对方的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上述保密信息★。除非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因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

(3)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需要★,

(4)有权披露的一方同意披露★,

15.2双方一致同意★,进一步采取所有合理的努力和防范措施★。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或任何其他人员以及雇用的中介机构和企业未经授权获得或/和使用或/和披露上述任何保密信息★!

15.3双方一致同意★,无论本合同是否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本条约定对双方一直具有约束力★!除非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另一方解除保密义务★,或该等保密信息非由于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原因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而为公众所知悉★。或出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16.1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往来文件(包括本合同项下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各种函件以及合同发生纠纷进入仲裁或诉讼时★,包括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所有法律文书的送达★。以下统称为“往来文件”)★!应按照本合同记载的另一方的联系方式★,以专人递送、快递或传真方式发出★。并在下述条件下送达生效:★!

(1)以专人递送的★,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视为送达;★。

(2)快递方式发出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或拒收的★。以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发送凭证上记载的日期起第3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方收到传真发出确认回执时视为送达★。

(4)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16.2各方确认的联系方式如下:★,

16.3本合同所述的联系方式(包括经办人或其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在变更后的【1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根据变更前的联系方式所发出的往来文件和通知视为有效★!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变动方自行承担★,

16.4 本合同项下发生各类业务的《主债权合同》、相关法律文书或凭证可不再送达甲方★,

17.1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客观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律颁布或对原法律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7.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供有效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双方协商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17.3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在损失扩大的范围内要求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同意以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XXX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8.2.1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8.2.2本合同签署前形成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合同相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18.2.3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合同★。应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文件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4 除双方经协商一致★,或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任何一方均无权终止本合同或取消其中某一部分★!

18.3本合同与《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18.4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丙方执【一】份★!其余用于办理抵押登记及强制执行公证等相关手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签署页及附件)★。

(以下为编号为【】的《抵押反担保合同》签章页★,无正文)

甲方陈述:乙方、丙方已依法向甲方提示了本合同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并应甲方要求对本合同各条款进行了释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反担保抵押人(盖章): 反担保抵押权人(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抵押财产/权利共有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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