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是公民生活或者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地点或中心场所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 。法人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住所的确定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有利于确定权利和义务。解决纠纷如涉及权利主张、行政管理、审判管辖、文书送达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都需要以住所为依据予以明确,法人住所相对民事主体而言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指向 。而经营场所泛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地域空间及房屋建筑物!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之一,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指向。
住所登记的风险可概括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登记申请人提交虚假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骗取登记,登记机关在审查中未能甄别其真实性的(如伪造的无中生有的住所证明等); 。
二是登记申请人提交非法建设物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登记机关在审查中未能甄别其合法性的(如未取得合法房屋权属的临时建筑物、非法建筑物和已经丧失合法权属被列入征收拆迁红线范围内建筑物等);。
三是登记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能满足其开展特殊经营活动的需要 ,登记机关在审查中未能甄别其有效性(如建筑物性质有关“住改商”方面存在程序性瑕疵 。或建筑物功能有关安全、卫生、环保方面存在实体性瑕疵等)并严格实行“双告知、一承诺”管理的 !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 ,按照“宽进严管”的制度设计。对于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也提出了新的考验 ,产生了新的风险。一是在住所(经营场所)监管方式上 !由对新登记企业实行“定期回访制”向“双随机、一公开”的分年度按比例抽查制转变后,能否全面及时发现涉及住所(经营场所)的虚假登记问题并予以纠正。二是在住所(经营场所)监管手段上!由传统的拉网式“市场巡查制”向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定向抽查制”转变后 ,能否全面及时发现经营者涉及非法使用住所(经营场所)的问题并予以纠正。
为应对这些风险 ,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登记上正其名 ,“名正则言顺”。《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 ,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企业登记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 ,通过颁发营业执照的形式 。依法赋予登记申请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主体资格和实施一般经营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与企业设立登记相关的前置、后置审批事项则为赋予行政申请相对方实施特殊经营行为的行政许可,企业设立登记 。无论归属于商事主体资格许可!还是一般经营行为许可,在住所登记条件上 。只是对申请人住所申报的一种确认而已!住所登记的性质 ,并无授益性也无一般禁止的必要。只是公示性用以确定与商事主体有关的权利义务归属地 !而赋予实施特殊经营行为的行政许可 ,虽然其经营场所与经营范围之间存在着某种直接的适应性关系。但已经完全脱离了企业设立登记本身的范畴!因此企业登记机关 ,只应登记企业的住所(非法人企业登记为地址) 。不应登记与实施特殊经营行为有关且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审批的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也就是说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不再纳入法定登记事项 ,由企业自行对外公示。将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从登记事项监管划入经营行为监管的范畴!严格落实企业登记“双告知、一承诺”制度,正名住所登记 。在法律属性上去住所登记的行政许可化 !明确为行政确认或者信息采集与公示,这样一来住所登记审查的行政风险就从根本上化解了。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安全性完全由申请人自行负责!企业独立承担主体责任,登记机关不承担相关审查责任。企业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合一,也可以相分离。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 !住所可吸收经营场所的功能,住所与经营场所可具有同一性;而从事特殊经营活动的 。住所不能吸收经营场所的功能 !经营场所需要有关行业审批或者主管部门根据其适应性的要求另行审批与监管,
一文告诉你住所登记有哪些风险?企业住所协同监管还有这些事项(附..._公司注册_随缘企登
监管上赋其能 ,“工欲善其事 。必先利其器” !突破“以审批代监管”“重审批轻监管”的认识与实践误区 ,对住所特别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经营场所加强跨部门联动的事中事后协同监管。以住所(经营场所)建筑物的规划性质、设计用途、地理区位与相关经营范围的适应性为重点!建立和运行企业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机关、行业审批或者主管机关联网共享的住所(经营场所)监管平台,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后 。企业登记机关同步推送给不动产登记机关核验住所信息的真伪!并根据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核验反馈结果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行政行为 ,准予设立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特别是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及时推送给与其经营范围关键词关联的相关行业审批或者主管机关!告知行业审批或者主管部门核验该房屋规划性质、设计用途、地理区位是否与实施特殊经营行为的需求相适应(详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协同监管事项目录表》),为跨部门或者部门内部联动实行事中事后协同监管提供精准的信息化支撑。经营范围不涉及审批事项的 !可推广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简化住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优化登记流程;经营范围涉及审批事项且与经营场所的条件直接相关的 !不适用住所申报承诺制;以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新模式为抓手,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综合监管 。强化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涉及住所登记与经营场所监管的违法违章行为 ,
履职上明其责 ,明确住所登记与经营场所监管的权责相当原则 。严格实行“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强调企业登记机关对住所登记实行形式审查的基本原则,切实保障登记准入便利化 。突出行业主管部门对经营场所的属地监管责任!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切实做到权责一致。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安全性承担法律责任与后果,
笔者根据湖南省企业登记后置审批事项表以及“双告知、一承诺”相关要求,选取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有关的部分。制作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协同监管事项目录表》!供读者参考因个人能力水平有限,难免有所疏漏。也恳请读者一起来将此表进一步补正、丰富、完善!
作者系湖南省市场监管局潘晓峰,本文刊载于《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2020年第7期。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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