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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列罗巧克力想把16粒装透明盒子注册成商标,能行么?_公司注册_随缘企登
作者:客服  发表时间:2020-04-02 10:13 点击:

3月3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线上公开开庭审理了“FERRERO ROCHER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2018年3月22日,费列罗公司在第30类巧克力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诉争商标整体是商品的常用包装七面视图。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费列罗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 ,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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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  ,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

原告费列罗公司主张,诉争商标独特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设计、中英文组合及内部的金色巧克力球使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   。指定使用在第30类巧克力等商品上   !并非行业通用包装物的立体形状   ,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  。同时诉争商标中包含的英文、图片部分及内部巧克力球包装已被注册为商标 !因此诉争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

费列罗公司认为  ,作为世界知名巧克力制造商  。其在世界范围内知名度极高!诉争商标经原告长期而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增强了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 。“费列罗”“FERRERO”“FERRERO ROCHER”等商标的知名度为商标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最高人民法院等行政司法机关所认可!在中国已成为驰名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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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则答辩认为   ,诉争商标七面视图整体看。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品包装 !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  ,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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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费列罗金色巧克力球本身的包装已经注册为立体商标,现在费列罗公司还想要把装巧克力的透明包装壳注册成立体商标。这样的立体商标“套装”还是比较少见!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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