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合规君 2020.04.07 ,
这是【法网恢恢】系列的第【5】篇 ,
法网huihui系列,主要普及网络犯罪相关的法律问题 。促进互联网从业者对刑事法律风险的认知与理解 !在创业/打工/请人打工/自由职业等道路上避开作死的那些坑,让我们在互联网里快乐地玩耍。
以短信营销公司的手机号码数据问题为例,通过公开信息获取手机号码的一般方式为: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及其附件《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 。我国电话号码为11位 !其中各段有不同的编码方式 ,前3位为移动通信网号(MAC)。第4-7位为归属位置识别码(H0)!第8-11位为用户号码 ,我国移动通信网号用于区分三大运营商。归属位置识别码按照地域进行分配!用户号码则随机生成 ,基于电话号码编制规则 。电话号码段获取具体过程如下:(1)MAC为网络公开信息!通过公开检索即可获得,并能区分出运营商;(2)H0也为公开信息。通过公开检索可获得所有号段及归属位置识别码;(3)用户号码可通过序列号段进行补充!如已知MAC为137 ,四位H04509 。即可自动序列生成、、........ !共10000个手机号码,
业内普遍的手机号码数据获取方式包括算法随机生成(上述所例)、公共网络爬取、脱敏数据批量采购,但也存在例如通讯录越权爬取、黑客攻击、内部员工泄露等以及相关黑灰产等。由于合规路径获取数据的成本较高 !业内存在大量违法获取/交易/交换与手机号码相关的公民个人信息 ,
在流量行业短信/电话营销属于基本操作,手机号码是基础生产资料;为提升精准营销 。有目的性地选择带有标签的手机号码(如二手车用户、买房用户、租客用户等) !是营销行业司空见惯的标准动作 ,但也是违法犯罪的高发地。
但如企业明知数据供应商的数据来源违法依然非法获取/购买的,则将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即使企业不明知上述情形 !但经黑灰产多次转手的数据一般污染严重,如为提高卖价。往数据里添加大量假数据以增加数量并使其混淆无法区分 !
而没有机主姓名信息的单独手机号码 ,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无论是对数据理解还是司法实践上 !均存有争议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
第三条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
单独手机号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_随缘企登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 ,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1】案号:(2017)粤0304刑初1716号,
“经审理查明 ,自2016年9月 。被告人刘超与梁娉婷(另案处理)在深圳福田区金地工业区141栋601B房雇佣人员以电话营销的方式进行手表等产品的销售!并利用非法获取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客户信息进行推销 ,至2017年2月累计销售产品牟利已超人民币5万元。2017年2月17日 !民警将梁娉婷等人抓获 ,并缴获涉案电脑等物品 。从涉案电脑中查获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经鉴定 !共计292279条,已扣除纯号码信息331077条) 。”
!严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案 号 : (2018)粤0304刑初448号裁判日期 : 2018-09-03文书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件类型 : 判决文书性质 : 刑事审理程序 : 一审法 官 : 李涛原告信息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信息被告:严某被告代理律师 聂群生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文书正文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系深圳市鑫弘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业务组长及系统管理员 ,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6月1日被抓获 !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聂群生,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8]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淑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及其辩护人聂群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系深圳市鑫弘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个人贷款业务)业务组长及系统管理员!为开展业务被告人严某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中的电话号码通过电脑导入拨号系统,供业务员拔打电话锁定客户 。2017年6月1日 !民警在位于本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2栋X的深圳??鑫弘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将被告人严某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涉案电脑、电信插卡机、传呼机等物品 。经对被告人严某所使用的电脑检查!提取到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电子文档共14份 ,检出疑似公民信息总条数共979836条。其中副本“27000.xlsl”文件中有27299条记载有公民的姓名、贷款额度、电话号码等信息;副本“观澜豪园二期.xlslll”文件中有150条记载有公民的姓名、房屋地址、开户行、银行卡号、电话号码等信息;副本“建行2016最新(1).xls6”文件中有8215条记载有公民的姓名、贷款金额、贷款余额、每期还款额、累计还款、贷款期限、电话号码等信息;副本“新一代3.4月份.xls2”文件中有23771条记载有公民的姓名、贷款品种、贷款金额、电话号码等信息;副本“新一代5.6.9月份.xls3”文件中有20500条记载有公民的姓名、贷款品种、贷款金额、电话号码等信息;副本“新一贷15年数据三万数据(1).xls5”文件中有30017条记载有公民的姓名、贷款金额、电话号码等信息;“新一代7.8月份.xlsx4”文件中有16000条记载有公民的姓名、贷款品种、贷款金额、电话号码等信息;文件名为“任务导入模板333.csv1”文件中有117587条记载有公民的电话号码信息用于导入拔号系统!经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严某使用的涉案电脑搜索检验,提取含有公民个人信息文件 。共计提取和生成2960个文件!大小为850M ,包含在469个文件夹中 。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 ,被告人严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严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信息条数有异议 ,其辩称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信息条数是重复的。对于其他事实无异议 !并当庭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严某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即使构成犯罪 。但其电脑中检出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部分有重复计算!信息的条数应当少于125950条,而非起诉书指控的979836条;3、被告人并非为了自己本人获利。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 ,其文化程度较低。有年迈父母及未成年小孩需要照顾!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其缓刑或一年半以内有期徒刑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严某系深圳市鑫弘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个人贷款业务)业务组长及系统管理员 !为开展业务被告人严某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中的电话号码通过电脑导入拨号系统 ,供业务员拔打电话锁定客户。经鉴定机构对被告人严某所使用的电脑进行检查!提取到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电子文档共7份,检出疑似公民信息总条数共125950条。其中“副本27000.xlsl”文件中记载有公民的姓名、贷款额度、电话号码等信息27299条;“观澜豪园二期.xls”记载有公民的姓名、房屋地址、开户行、银行卡号、电话号码等信息148条;“副本建行2016最新(1).xls6.xls”文件中记载有公民的姓名、贷款金额、贷款余额、每期还款额、累计还本、贷款期限、房屋总值、电话号码等信息8215条;“副本新一代3.4月份.xls2.xls”文件中记载有公民的姓名、贷款品种、贷款金额、电话号码等信息23771条;“副本新一代5.6.9月份.xls3.xls”文件中记载有公民的姓名、贷款品种、贷款金额、电话号码等信息20500条;“副本新一贷15年数据三万数据(1).xls5.xls”文件中记载有公民的姓名、贷款金额、电话号码等信息30017条;“新一代7.8月份.xlsx4.xlsx”文件中记载有公民的姓名、贷款品种、贷款金额、电话号码等信息16000条 !2017年6月1日,民警在位于本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2栋302的深圳市鑫弘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将被告人严某抓获归案 。并当场缴获涉案电脑、电信插卡机、传呼机等物品!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清楚,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涉案扣押的电脑、电信插卡机、传呼机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欧某3兰、杨某、覃某、严某、欧某1、沈某、邵某1、张某1、魏某1、张某2、曾某1、钟某1、欧某2、刘某、孙某卫、魏某2、赖某1、朱某1、刘某海、孙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严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图;6、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7、涉案光盘二份。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被告人严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收受公民个人信息125950条 !数量巨大且获取的信息被用来自动拨打他人电话推销贷款业务 ,其行为已严重干扰公民正常生活。社会影响恶劣 !应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另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和收受一般公民个人信息的 ,《解释》没有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故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情节特别严重的指控!本院不予认定,关于辩护人及被告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信息条数有部分重复计算。应去除重复计算部分的意见!经查文件名为“任务导入模板333.csv1”、“任务导入模板.csv22.csv”、“电话号码(1).csv”、“电话号码.csv文件”中记载有公民的电话号码信息,该电话号码信息由严某从其他excel文件中复制生成CSV文件用于导入拔号系统 。其内容重复且这些文件中单一的电话号码亦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应在计算时予以去除,故辩护人及被告人的相关意见 。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认为文件名为“Book1.xlsx”、“副本观澜豪园二期.xlslll”记载的均为连号的单一电话号码信息,应从总条数中予以去除的意见 。经查文件名称为“Book1.xlsx”、“副本观澜豪园二期.xlslll”均记载单一的电话号码信息!该部分信息并不能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 ,不应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故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文件中的公民信息有部分对应的电话号码是空号。不属于真实的信息!计算时应去除该部分的意见 ,经查未有相关证据证明相应的电话号码是空号、信息不真实 。故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严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被告人严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完毕 !)二、缴获的电脑、插卡机、传呼机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人员审判长李涛人民陪审员张青叶人民陪审员欧献根裁判日期二??一八年九月三日书记员书记员廖卢洪!
【2】案号:(2018)粤0304刑初448号
,“关于辩护人及被告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信息条数有部分重复计算 ,应去除重复计算部分的意见。经查文件名为“任务导入模板333.csv1”、“任务导入模板.csv22.csv”、“电话号码(1).csv”、“电话号码.csv文件”中记载有公民的电话号码信息!该电话号码信息由严某从其他excel文件中复制生成csv文件用于导入拔号系统 ,其内容重复且这些文件中单一的电话号码亦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应在计算时予以去除!故辩护人及被告人的相关意见 ,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认为文件名为“book1.xlsx”、“副本观澜豪园二期.xlslll”记载的均为连号的单一电话号码信息,应从总条数中予以去除的意见。经查文件名称为“book1.xlsx”、“副本观澜豪园二期.xlslll”均记载单一的电话号码信息 !该部分信息并不能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 ,不应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故辩护人的相关意见 !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认为文件中的公民信息有部分对应的电话号码是空号。不属于真实的信息 !计算时应去除该部分的意见,经查未有相关证据证明相应的电话号码是空号、信息不真实。故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
【3】案号:(2018)浙07刑终1183号 ,
“根据被告人张亚军、周志刚在二审庭审中的供述及两被告人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周志刚将单独的手机号码卖给张亚军系因张亚军购买手机号码信息用于群发短信进行推广不需要其他内容 。但张亚军明知周志刚卖给其的手机号码系通过脚本进行支付宝验证获得 !而非随机获取,故周志刚卖给张亚军的单独手机号码能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 。可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被告人张亚军、周志刚及辩护人所提单独手机号码不构成公民个人信息及张亚军向周志刚购买的信息只有单独手机号码的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单独手机号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_随缘企登
石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 沂南县人民法院案 号 : (2018)鲁1321刑初89号裁判日期 : 2018-08-10文书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件类型 : 判决文书性质 : 刑事审理程序 : 一审法 官 : 尹传伟原告信息原告: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信息被告:石某被告代理律师刘晔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于洋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文书正文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男1987年2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江苏省泰兴市交通银行职员 !户籍所在地泰兴市 ,住泰兴市2017年6月27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晔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于洋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2月13日以沂南检公诉刑诉〔2018〕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兴军、刘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及其辩护人刘晔、于洋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过程中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本院分别于2018年4月25日、6月15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自2012年以来购买各地公民通信通讯联系方式并加价销售。累计近四百万条 !公诉机关认为,石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 。情节特别严重!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诉请惩处被告人石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自愿认罪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有异议 !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2015年11月1日之前公民个人信息罪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石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成立犯罪。2、涉案“个人信息”只有电话号码!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与特定自然人活动关联,不具备司法解释中“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特征 。3、陈某1和朱某2飞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涉案电话号码部分不真实,打不通4、指控的出售信息数量和违法所得数额没有扣除2015年11月1日之前和不真实的部分 。5、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存在坦白情节,且是初犯建议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 !2012年至2016年9月份,被告人石某从陈某1(另案处理)处购买各地区公民移动通讯联系方式400****条。人员类型涉及车险、寿险、教育、金融等 !后每条加价0.01-0.02元出售获利,非法获利40070元 。其中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9月!累计向他人出售信息数量26××0条 ,获利人民币3120元。被告人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开始陈某2安排他人向其提供电信公司号码百事通里的电话号码数据信息 !其按照每条0.08元至0.12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 ,印象中买的比较多的有苏州地区一个叫“大石头”的(即石某)。2、证人朱某1(临沂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公司职工)的证言证实!因联系业务需要,自2016年以来。其从网上以每条0.1元的价格购买过20000多条移动通讯电话号码 !对方通过邮件把数据发到其428×××@qq.com邮箱,文件名一般是“临沂1000条”、“临沂5000条”等 。3、证人李某(石某妻子)的证言证实!石某自2014年8月份就用手机和笔记本电脑买卖贷款客户的联系电话,直到2016年9月7日。2015年其和石某在上海找陈某1一起吃过饭!4、证人陈某2(陈某1哥哥)的证言证实 ,其先后在中国电信上海分公司和上海号百信息服务公司工作。2014年5月离开号百公司!12月成立学多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王某在2009年或2010年到中国电信号百信息服务公司上班。2015年离职到学多多公司上班!5、证人王某(原中国电信号百信息服务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2015年年初其从号百公司离职到学多多公司工作。陈某2向号百公司申请了一个账号!可以访问有号百数据库的服务器,2015年年底 。陈某2将该账号和密码连同学多多云服务器的账号和密码及jin×××@163.com和jin×××@163.com两个网易邮箱给王某 !并安排其将号百服务器数据库中的电话号码拷贝下来保存到学多多服务器上 ,然后通过邮箱发送 。一般一周左右会有邮件发送到其中一个邮箱上!邮件内容主要是地区加数量多少,比如“杭州金融2万条”这样的需求。涉及车险、寿险、教育、金融等类型 !其按照要求把筛选的电话号码数据复制成TXT文本格式,发回另一个邮箱。如此直到2016年10月份!出事之后陈某2告知其这两个邮箱是陈某1在使用,信息被陈某1出售。6、朱某1的手机检查笔录证实!朱某1向石某购买电话号码26××0条 ,支付3120元 。7、石某的惠普电脑、苹果电脑检查笔录证实 !从石某的电脑中提取含有公民信息的各类文件1756个 ,内含公民个人信息4007000条 。8、陈某1的平安银行账户62×××58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石某的招商银行卡62×××63交易流水证实 !石某购买电话号码交易情况,9、辨认笔录证实。石某辨认出上线人员邹某、陈某1!李某辨认出卖给石某电话号码的上线人员陈某1 ,10、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 。2017年6月9日!沂南县公安局接报案称有人在网上卖个人信息于当月22日立案侦查 ,6月26日在江苏省泰兴市曲霞镇大桥饭店门前将石某抓获。石某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1、电话查询记录证实 ,被告人石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1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 !沂南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石某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 ,黑色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 。中国民生银行卡一张!卡号62×××87 ,中国招商银行卡一张 。卡号62×××63!13、办案说明证实 ,被告人石某的上线陈某1已被浙江警方抓获归案。14、被告人石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微信昵称“大石头”,2012年到2016年9月在友众信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做贷款业务 。2017年5月份至案发在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做业务员 !为寻找贷款客户,从2012年至2014年7、8月份其多次从邹某处以每条0.1元的价格购买他人电话号码。共约2万多条!之后到2016年9月份 ,其从邹某的上线陈某1(他说自己是中国电信的一级代理商)处以每条0.08-0.1元或0.11元的价格购买了约100多万条电话号码 。其通过QQ或微信联系或支付!陈某1通过QQ邮箱把电话号码发给其 ,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贷款数据 。一份只给一人+联系方式”的说说!以每条0.11-0.12元的价格出售电话号码,从中获利14万元左右 。卖给江苏和山东各400多人 !卖给四川30多人 ,卖给上海70多人。卖给重庆30多人!其中临沂宜信普惠公司有两三个人总共买了两三万条个人信息 ,一条0.12元 。其发到对方QQ邮箱!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被告人石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本院予以确认,石某在2015年11月1日之前的行为不满足当时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特殊主体的规定。但成立该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自2012年以来,石某连续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时间跨越刑法修订日期 !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之规定适用修订刑法 ,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规定的法定刑较重。酌情从轻处罚!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石某不满足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的犯罪主体要件!且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其2015年11月1日之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犯罪数额和违法所得不应计入 !通过上述分析 ,该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涉案电话号码不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基本特征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认为公民个人信息最初在《网络安全法》中被规定为“能够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 ,可见伴随着信息时代、大数据时代的逐步发展 。立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赋予更丰富的内涵和外延 !该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据此无论是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还是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 。都应当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所具有的功能!不应要求是相应个人信息单独所具有的功能 ,涉案电话号码虽然无法单独识别公民个人身份 。但本身能够与特定自然人直接关联!且结合其他信息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 ,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指控数量中未减去不真实号码的辩护意见。经查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证明公安人员从石某处查获的电脑硬盘内提取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文件1756个!内含公民个人信息4007000条 ,银行交易流水、被告人石某供述、证人陈某1的证言与之相互印证 。公民通讯联系方式随着时间推移会发生变化 !这些变化导致信息在使用过程中未能实现购买者的使用目的 ,但不等于该信息即为不真实信息。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合全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被告人石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刑期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26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石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四万零七十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人员审判长尹传伟人民陪审员聂洪献人民陪审员夏季雷裁判日期二??一八年八月十日书记员书记员李扬。
【4】案号:(2018)鲁1321刑初89号 ,
“对辩护人提出的涉案电话号码不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基本特征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公民个人信息最初在《网络安全法》中被规定为“能够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可见伴随着信息时代、大数据时代的逐步发展 。立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赋予更丰富的内涵和外延 !该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据此无论是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 ,还是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都应当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所具有的功能!不应要求是相应个人信息单独所具有的功能,涉案电话号码虽然无法单独识别公民个人身份。但本身能够与特定自然人直接关联!且结合其他信息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5】《青年时报》在一篇报道中《售卖不含机主姓名的手机号码也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载述:,
“案件承办人、浙江省检察院公诉二处员额检察官王亮介绍 ,他跟检察官助理赵戬认为。售卖不含机主名字的手机号 !同样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王亮说:“两高司法解释以定义加列举的方式。将手机号码等通讯联系方式明确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我国已全面实行手机实名制 ,手机号码具有专属性和隐私性。且涉案手机号码针对台州地区有贷款意向的金融类人群 !被用于精准营销,更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无疑 。”王亮认为在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被称为“百罪之源” ,如果将涉案手机号码机械解释为单纯的11位号码数字 。对收集、销售这类号码资源的行为作出不是犯罪的结论!那是偏离了立法意图 ,客观上会纵容此类行为的泛滥。不利于社会秩序的构建!”
1、在从严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的法治环境下 ,没有机主姓名信息的单独手机号码。将倾向于被认定为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 !
2、手机号码作为互联网世界的类通行证(电话短信触达、各类社交账户支付账户注册、实名认证、密码找回等),通过手机号码进行各类数据活动是互联网企业无法舍弃的基操 。而企业应做好充分的加密脱敏措施与数据安全治理!防止企业各类内部与外部的风险 ,
3、数据虽好 ,可不要贪多哦~如果没有完善数据合规机制与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很有可能会引火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