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行将一笔进入执行的债权转让给了第三人并通知了债务人,我行与受让人申请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人未获准许。债务人认为债权已经转让 !应当变更申请执行人,在此期间应当中止债权执行。同时债务人认为我行已经不是真正的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已经不是适格的当事人 ,不应当参与执行中的相关事务。应当如何处理?!
即使你行与第三人另行签订了债权转让的协议,甚至提交了变更执行主体申请。在执行法院未作出新的变更执行申请人裁定的情况下 !执行程序仍以原债权人为申请执行人,这是当然的程序规则要求 。此种情况下债权转让协议之是否生效、履行的条件是否成就、是否依协议履行等 !只是债权转让双方间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问题,对执行程序无直接影响。本案拍卖程序并不中止!
被执行人主张案涉债权已转让 ,而对债权人是否仍作为申请执行主体存在疑问 。对此种疑问执行法院只需向其释明即可 !不需要按照异议程序立案受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
问:银行债权转让后法院并未变更申请执行人的 !是否应当中止执行程序?_随缘企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
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20.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 ,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银行债权转让后法院并未变更申请执行人的 。是否应当中止执行程序?_随缘企登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监435号,
实务中银行(特别是非四大国有银行)经常存在转让债权的情况,但不同的地方法院对债权转让后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一事掌握不一 。不予变更的情形也较为普遍!在债权转让后未予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情况下 ,应当区分对待债权转让与法院的执行程序 。债权转让系银行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其是否履行、履行争议均系双方之间的合同之债,法院的执行程序应当仍以未转让的外观得以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