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知道,丁元英研究的文化属性与叶子农研究的见路不走。其实都是一样东西!就是实事求是,但是那个“是”我们应该怎么去衡量呢?。
在《遥远的救世主》中 ,我们还可以发现一个法律方面的常识:事实证据并不能代表法律证据。就是说实事求是也有两个版本 !两个世界
进一步解释说 ,就是事实上的确格律诗公司是与农民是一体化存在的 。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种关系不要太紧密了,但是这并不能够代表在法律层面也是一体化的。不能够代表农民是隶属于格律诗公司的 !在整个杀富济贫的大布局中,丁元英把农民与格律诗做了一个切割。就是让所有要参与进来的农民!都去注册了公司,个体户很巧妙地把两者的关系做了切割 。多说一句事实上直到今天还有很多公司在用这一招!呵呵
事实证据就是大家都可以看到的,但是背后的东西就不一定是这样的了 。而往往所谓的真相事物的本质都是不希望你看到他的本来面目的 !为此丁元英还让所有的股东签订了保密协议 ,
我们来看看乐圣公司准备与格律诗打官司的时候 ,怎么收集证据的 。
蒋律师习惯性地往上扶了扶眼镜 ,说:“根据我们收集的证据可以认定。格律诗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两项规定!一是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二是伪造商品产地。格律诗公司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以乐圣旗舰套件为主要组件的格律诗音箱 !目的在于排挤乐圣公司 ,其行为指向非常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第二十条的规定 !乐圣公司有权要求格律诗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个案子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 !关键是证据证据站住脚胜诉就有把握 ,”
生产部经理拿起一叠证据材料向大家示意了一下,说:“我们拆解了格律诗音箱。从这款音箱的工艺和材料上看 !单凭经验就能断定3400元的成本绝对做不出来,广东是音箱的主要产地。从工艺、规模到成本都有很大优势 !其生产成本也最具代表性 ,我们把这款音箱先后送到9个音箱生产厂家、12位音箱制造行业专家、音响行业协会和技术检测部门分别进行成本评估。取得了23份成本评价意见书!评价结果全部显示这款音箱的生产成本高于3400元 ,合理成本应该在4200元至4500元之间 。据此可以断定!格律诗音箱的成本绝对高于它的销售价,请注意是绝对”
《天道》启示录:乐圣打官司为什么会输?事实证据不等于法律证据_公司代理注册_随缘企登
财务部经理一直盯着面前那份《格律诗音箱最低成本综合评估报告》在思索着什么 ,对成本评估报告上的每一项数据都不放过 。
当然乐圣公司收集的这些证据也是事实证据 ,也是客观证据。但这是他们自以为是的事实证据!自以为是的客观证据 ,因为他们并没有接触到格律诗究竟本来的真面目 。这并不是法律认可的证据!
丁元英早就晓得会有这么一个官司:“谁给你规定打官司一定要请律师?这官司不复杂,能把证据实事求是说清楚就行。肖亚文素质不错 !有一定法律知识和商务经验 ,跟你们也熟悉。你的公司可以出20万元请她做诉讼代理 !你去北京找她谈谈 ,征求一下她的意见。”
反观肖亚文她无疑是一个精明的人,当欧阳雪去找她的时候 。她自己就解读出来了 !要去收集法律证据 ,她脑袋是清晰的 。她晓得重点在哪里!我们看她在法庭上是什么声明与农民不存在隶属关系的,
肖亚文笑了笑 ,说:“我同意丁总的看法 。这官司并不复杂!只要能把证据说清楚就行 ,”
。交换证据以后,乐圣公司律师就已经知道败了。“雨峰情况……不太好 !对方的证据很充分 ,格律诗实际上是个扶贫公司 。完全是贫困村的农户式生产!一句话在不是人呆的地方干不是人干的活儿,跟老电影里的资本家一样 。根本不是工业生产的成本概念 !幕后策划是丁元英 ,现在志伟送我们去机场 。能赶11点35分的班机 !详细情况电话里说不清楚 ,下午见了面再谈 。证据里有录像资料!你让方秘书准备一下vcd播放设备 ,蒋律师刚才已经向阎所长通报了情况。败诉……几乎是定局了!可能需要考虑败诉以后的应对问题,你得……有个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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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圣公司律师最后还想拼死一搏证明格律诗与农民有隶属关系:“如果没有格律诗公司的组织策划和资金支持 ,就没有王庙村这些专门针对格律诗公司产品生产的个体工商户。如果没有公司的订单 !这些个体工商户就无法生存,格律诗公司实际上是以市场经济的方式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 。因为农户没有选择!本质上还是隶属关系 ,”
肖亚文反驳道:“市场经济的依存关系不等于资产权利的隶属关系,如果对方律师认为两者属性等同。请你拿出法律依据!扶贫不是给予,不是慈善是向农民输入一种市场经济的生存观念 。建立市场经济的生存方式!丁元英先生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才从产权的根本上让农户独立,王庙村穷是客观条件。过去几十年输血式的扶贫为什么越扶越贫?就是因为农民在等救世主!丁先生用产权独立的方式告诉农户,从来就没有救世主。要改变自己的命运只能靠农民自己!转变了观念的农户有条件要上 ,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这正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
肖亚文继续说:“原告律师出于推定格律诗公司不正当竞争的需要而无视事实主观认定公司与农户是隶属关系 ,已经背离了以事实为根据的法律原则 。如果原告认为王庙村个体工商户的生产方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第一要拿出法律依据 ,第二要明确起诉对象 。”
事实上叶、冯、刘理解的事实证据并不是法律证据,同一件事情我们即使收集到了一样的信息 。甚至我们本身就是深度参与者!但是我们不一定就看到了真相,是不是很讽刺? 。为什么?各自圈地高下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