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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员工只签订试用期合同可以吗?不行,要承担双倍工资责任!_随缘企登
作者:客服  发表时间:2020-04-13 16:43 点击:

在现实社会中,有些公司为了节约人力成本  。可能会和新入职的员工签订实习协议 !试用期合同等等,就是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样一来也让公司走在了违法的边缘!最终的结果都是得不偿失的  ,一时的投机取巧 。换来的将是一堂难忘的法制教育课 !

(1)付鹏读完了四年大学  ,毕业后到一家科技公司上班。公司与付鹏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每月2500元 ,试用期满后每月固定工资3500元。不包含保险钱 !每月15日发放上个自然月的工资,

(2)在几个月后  ,东亮科技公司开始拖欠工资  。并且东亮科技公司未给付鹏缴纳社会保险 !付鹏生气之余  ,便找公司经理理论。但公司拒不支付其钱!与公司协商未果后,付鹏以东亮科技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东亮科技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宣告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3)事后付鹏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委支持了付鹏的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付鹏请求 ,公司依然不服   。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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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东亮科技公司就付鹏的工作年限、出勤情况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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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工资支付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本案中东亮科技公司未提交付鹏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规定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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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东亮科技公司没有为付鹏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并解除劳动关系 。故东亮科技公司应当向付鹏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具体数额由一审法院依法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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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的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正当权益成为常用手段   !所以企业要完善自身法律制度,切勿因小失大  。

注:本文系作者原创,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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