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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岁的她,年纪轻轻被鉴定五级伤残,保险公司的答复让她泣不成声_代理公司注册_随缘企登
作者:客服  发表时间:2020-04-02 10:15 点击:

卡式保单一直颇受市场欢迎,早已是市场上屡见不鲜的一种保单形式。购买方便、保障清晰的特点 !使得卡式保单的受众范围很是广泛   ,

卡式保单保险责任明确、保费价格低廉,是时下颇受欢迎的简易保单形式 。但其中也有不少值得注意的保障细节  !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一起了解一下吧,

2015年10月,吴某在保险公司购买激活式保险卡。投保了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各两份!被保险人为吴某刚产子的妻子冯某,

2015年12 月   ,冯某因右上肢热压毁损伤、左腕部及左手热压开放伤住院治疗33天  。支出医疗费 42748 元!

2016年 4 月,冯某经鉴定为五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冯某有违约行为拒绝赔付 !

冯某觉得自己并没有违约行为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纯属无中生有。

为此冯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意外伤害医疗赔偿金以及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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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主张冯某属于机床操作工,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承保范围 。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投保人购买保险卡时!对该约定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  ,因此应当认定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  。保险卡系由保险公司代为激活   !激活过程中投保人并未阅读保险条款 ,对代为填写的合同内容也不知晓。最后确认提交也未经投保人同意  !故代为填写的内容和同意提交的行为 ,不能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公司对涉案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未能履行向投保人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义务 ,合同中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

保险公司支付冯某赔偿金共计103200元 ,

近年来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新型的以保险卡形式出现的卡式保险合同大量上市。卡式保险合同是指 !保险公司以销售带有一定面额的保险卡形式,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卡中注明保险金额、有效期、提示说明、操作网站等信息!

投保人在拿到保险卡后,需在有效期内按照提示  。到保险公司指定网页内进行相关操作!以激活保险卡  ,保险期间则自投保人激活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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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过程中并不需要保险销售人员参与 ,

故在这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就难以采用传统意义上的书面或当面的形式。来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而是在保险卡的激活过程中采用诸如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向投保人来履行   ,其应尽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但是对于卡式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代为进行激活操作的情形  。不应认定为保险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我都摔成这个样子了  ,前后花了9万 。保险公司却只肯赔2千 !

夫妻外出打工不幸坠亡 ,保险公司理直气壮拒绝赔偿  。法院:赔5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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