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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医生违规参与持股,并不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_随缘企登
作者:客服  发表时间:2020-04-20 16:26 点击:

【摘要】 原告以100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被告x市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0.5%股权★,约定x市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16年1月30日未上市退还本金及利息★。2019年8月9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林某为医院医生★,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其与被告张某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不符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情形★!现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故张某应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关键词】公司法★,股权转让经营活动行业规定纪律处分

被告张某为x市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2015年7月10日★。原告林某(甲方)与被告张某(乙方)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在x市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0.5%股权的名义持股人★,其以100万元的价格向乙方购买该股权★。由乙方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在上述协议第七条之后★,由被告张某手写补充条款★。内容为:“x市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16年1月30日未上市退还本金★!及按月息1.5%计算利息★,如未按时支付★。愿以x省x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房产担保★!张某2015年7月10日”★,

2015年7月15日★,原告林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张某招商银行账户转款100万元★。2018年4月29日★!被告向原告儿子林某某账户转款4万元★,2018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儿子林某某账户转款10万元★!原告称向其儿子的转款为应退还的100万股金利息★,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多次微信联系退还100万元股权款★!张某亦多次表示同意退还★,双方并通过微信方式对张某欠付的股权款及利息进行了对账★。张某认可欠付原告林某股权款100万元★!其已支付利息14万元★,

2019年8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某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付至付清之日止★!再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140000元)★,

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被告支付了x市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5%股权的转让款100万元★,其已履行了相应付款义务★。被告张某手写补充条款★!如x市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16年1月30日未上市退还本金★,被告张某的上述承诺实际为股权回购条款★。该条款的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现x市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并未于2016年1月30日上市★。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故张某应依约回购股权★,支付林某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并依约支付相应利息★!

张某亦多次向林某承诺退还股权转让款并支付了部分利息★,其已按照回购条款的约定履行了部分义务★。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利息支付问题★。被告应从原告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之日起即2015年7月15日起★!按照1.5%月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付清股权转让款之日止★。对于其已支付的14万元利息从中予以扣减★!

原告的诉求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款项100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利息49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15日止)★,且2019年1月15日后的利息由被告按月息1.5%支付至100万元全部返还之日止;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认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以及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等级的处分★,此外《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第八项亦规定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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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被告抗辩说★,本案股权代持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按照《合同法》第52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原告职务为x市第一人民医院主任★,其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据以上法律规定★!原告依法不能投资企业★,参与经营性活动★。尤其涉案公司为医疗设备公司★!原告依职业规范不能入股该公司享受股权收益★,然而原告与其签订涉案股权代持协议★。隐名入股涉案公司★!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公司法案例:医生违规参与持股★。并不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_随缘企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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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林某为医院医生★,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其与被告张某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使林某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其行业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其应受到的亦为相应纪律处分★。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情形★!故《股权代持协议》应属有效★,

【参考资料】1.公司法案例: 注册验资为现金投资实为技术投资★,不认定为抽逃出资★。2.供用热纠纷:二手房前业主所欠采暖费★!热力公司无权向现业主索要★,3.公司法案例:医院已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应依照协议约定付清转让款★!4.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他人摄影作品★,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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