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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安庆中心支公司、陈来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二审判决_随缘企登
作者:客服  发表时间:2020-04-13 17:02 点击:

据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7民终185号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安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来英、李陈云、李陈奋、被上诉人薛峰、南京甯聚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甯聚通公司)、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南京公司)、被上诉人钱叶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不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9)皖0722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2月24号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平财险安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燕翔、被上诉人陈来英、李陈云、李陈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文进、被上诉人钱叶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可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薛峰、南京甯聚通公司、人寿财险南京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太平财险安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9)皖0722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改判减少上诉人赔款168314.7元;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死者李某死亡赔偿金有误!一审原告提供的工资单笔迹一模一样,明显系复印件。且证人当庭表示没有工资单   !系虚假材料关于居住材料都无法核实 ,一审法院按城镇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无依据。其死亡赔偿金应当按农村标准计算!

2、一审法院认定我司在商业险内赔付有误,本次事故发生后钱叶虎直接离开现场。此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属违法行为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 ,保险人以违法行为作为免责条款时仅需进行提示即可视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由此可见我司免责条款有效!商业险无需赔付,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多承担的赔偿金额168314.7元  。应依法改判3、一审法院认定一审原告办理事故及丧葬事宜支出费用有误  !一审原告并未为其主张的办理事故及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 ,其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且办理事故费用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办理丧葬费用支出我司已赔付丧葬费  ,故不应重复主张  。

即便其主张的费用为亲属误工费,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  。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亲属因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不超过2人,每人3天计算。其未提供相关工作收入证明!其工资应按不超94元/天计算,一审法院判决有误。应依法改判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判决显失公正,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

陈来英、李陈云、李陈奋辩称,1、我方在一审提交的证据是真实合法有据的。死者生前在枞阳镇务工是客观存在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赔付;2、钱叶虎没有逃逸的情形;3、一审法院认定办理事故及丧葬事宜的相关费用是合法有据的,

钱叶虎辩称1、关于死亡赔偿金标准由法院核实判决;2、钱叶虎不是逃离现场   ,是正常驾驶车辆通过事发路段;3、保险公司没有告知和提示免责条款。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人寿财险南京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庭后提交一份书面答辩状辩称 。对上诉人上诉理由第1、3点均表示认可!对上诉理由第2点不发表意见,

薛峰、南京甯聚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庭前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

陈来英、李陈云、李陈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薛峰、南京甯聚通公司、人寿财险南京公司、钱叶虎、太平财险安庆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07049元[具体损失为:死亡赔偿金687860元(34393元/年×20年)、精神抚慰金60000元、丧葬费37189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20000元,财物损失2000元。合计807049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陈来英、李陈云、李陈奋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庭审后本院依法对死者李某生前的居住信息进行了核实。李某生前在枞阳县城租房生活已满一年时间  !且有固定的工作及收入,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 。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  !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的规定故陈来英、李陈云、李陈奋主张李某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本院予以支持  ,对人寿财险南京公司 。钱叶虎太平财险安庆公司该部分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

太平财产保险安庆中心支公司、陈来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二审判决_随缘企登

2.陈来英、李陈云、李陈奋主张的精神抚慰金6万元能否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陈来英、李陈云、李陈奋主张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其主张的6万元过高!本院结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 ,酌情认定为5万元。对人寿财险南京公司  !钱叶虎太平财险安庆公司该部分辩称意见不予采纳,3.陈来英、李陈云、李陈奋主张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20000元是否应认定 。该项支出系必然发生!本院根据当地生活消费水平及司法实践等实际情况,酌情认定为6000元。

4.陈来英、李陈云、李陈奋主张的财物损失2000元,人寿财险南京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钱叶虎、太平财险安庆公司此部分辩称意见不予采纳,5.太平财险安庆公司辩称钱叶虎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属免赔情形!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故对太平财险安庆公司此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6.至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比例  !按庭审中人寿财险南京公司认可承担70%、太平财险安庆公司即应承担30%  ,7.人寿财险南京公司、太平财险安庆公司辩称不承担诉讼费用。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故对人寿财险南京公司、太平财险安庆公司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诉讼费如何负担 !本院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  。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先予以赔偿 ,超出或不属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双方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薛峰负事故主要责任   。钱叶虎负事故次要责任  !李某无责任李某近亲属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  ,薛峰驾驶的苏A×××××重型半挂牵引车属南京甯聚通公司所有 。该车在人寿财险南京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钱叶虎驾驶的皖H×××××小型普通客车属钱叶虎所有。该车在太平财险安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薛峰、钱叶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首先由人寿财险南京公司、太平财险安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陈来英、李陈云、李陈奋的相关损失本院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认定如下:死亡赔偿金687860元(34393元/年×20年×100%)、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37189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6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合计783049元 !其中属死亡伤残赔偿金项下781049元(687860元+50000元+37189元+6000元) ,财产损失项下2000元。即人寿财险南京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陈来英、李陈云、李陈奋111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金项下110000元、财产损失项下1000元)!太平财险安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陈来英、李陈云、李陈奋111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金项下110000元、财产损失项下1000元),合计2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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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交强险限额561049元(783049元-222000元),人寿财险南京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陈来英、李陈云、李陈奋392734.30元(561049元×70%) 。太平财险安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陈来英、李陈云、李陈奋168314.70元(561049元×30%)!综上人寿财险南京公司共计赔偿陈来英、李陈云、李陈奋503734.30元(111000元+392734.30元) ,太平财险安庆公司计赔偿陈来英、李陈云、李陈奋279314.70元(111000元+168314.70元)。

综上所述陈来英、李陈云、李陈奋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法予以支持。判决: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陈来英、李陈云、李陈奋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3734.3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陈来英、李陈云、李陈奋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9314.70元   ,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陈来英、李陈云、李陈奋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70元  !由薛峰负担8000元,钱叶虎负担38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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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均没有提交新证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同一审!证据的证明目的、质证意见均同一审 ,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  。本案二审主要的争议焦点是:一、本案死者李某的死亡赔偿金应按何种标准计算?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在商业险内承担赔付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一审法院认定死者近亲属办理事故及丧葬事宜的支出费用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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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焦点一依据法律规定,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死亡赔偿金可按城镇标准计算 。本案中的死者李某在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陈来英、李陈云、李陈奋在一审中已提交证据证明并且原审法院也进行了核实 ,一审法院据此对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并无不当   。本院予以确认!太平财险安庆公司上诉称陈来英、李陈云、李陈奋提交的工资单及居住材料是虚假的  ,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太平财险安庆公司现上诉主张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   !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

关于焦点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 。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太平财险安庆公司上诉称钱叶虎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属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太平财险安庆公司现上诉主张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应予免责的上诉理由 ,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关于焦点三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致李某死亡 ,其近亲属为办理事故及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系实际发生的  。一审法院根据当地生活消费水平及司法实践酌情认定为6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太平财险安庆公司上诉该项费用未提交证据应不予赔付  。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综上所述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3666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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