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海关公司前身为山海关副食商场★,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注册资本金为3万元★!法定代表人荣明想★,余常燕、柯建军、吴利红、余云萍原系该商场职工★。2001年5月27日★!山海关副食商场召开职工大会★,讨论了《关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关于企业净资产的分配方案》、《职工安置及经济补偿分配方案》、《关于职工转变身份和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获通过★。且汇总形成《江岸区山海关副食商场职工大会决议》★!余常燕、柯建军、吴利红、余云萍等在该决议落款处签字确认★,
《职工安置及经济补偿分配方案》在“职工经济补偿范围”部分并载明:个人将经济补偿金全部入股★,作为企业股东★。参加企业分红……柯建军、吴利红、余云萍并分别签字确认了《股本认购单》★!成为新企业的股东★,
2002年12月9日至2003年2月20日期间★,余常燕、柯建军、余云萍、吴利红依次分别出具承诺各一份★。各承诺均载明“本人愿意放弃山海关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不参加分配”★,余常燕、柯建军、余云萍并于同日分别与甘忠福签订《协议书》各一份★。各《协议书》均载明: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年满45岁以上职工根据自愿的原则参股★,乙方自动放弃参股将不参加股份制企业今后的分配★。甲方负责缴纳乙方的养老金、失业金、统一办理医疗保险;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和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甲方向乙方发放每月200元生活费……★,
2002年12月23日★,山海关副食商场经改制后变更登记为江岸区山海关公司★。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甘忠福★,该公司2002年的《章程》、《股东(发起人)名录》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反映:江岸区山海关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75★。740元余常燕、柯建军、吴利红、余云萍等31名原山海关副食商场的职工经以补偿金折股后成为该公司的股东★!2004年3月19日★,江岸区山海关公司变更登记为山海关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仍为甘忠福★!
余常燕、柯建军、吴利红、余云萍办理退股手续后至今★,山海关公司未办理减资或股权转让等手续及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截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山海关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上仍记载余常燕、柯建军、吴利红、余云萍为该公司股东★!
工商登记的公司股东有权查询公司账目?一定享有知情权?_随缘企登
2017年6月7日★,余常燕、柯建军、吴利红、余云萍向山海关公司出具《关于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申请书》并通过特快专递寄送山海关公司★。要求查阅山海关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会计帐薄、会计凭证、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所属山海关总店以及五福路分店门面对外出租的租赁合同、租金凭证;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工资支出的详细账目及凭证;关于公司所属五福路分店门面拆迁相关合同、拆迁补偿款的收取及分配明细★!2017年6月9日★,山海关公司签收★。
后余常燕、柯建军、吴利红、余云萍查询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驳回余常燕、柯建军、吴利红、余云萍的查询请求★,
★。关于余常燕等四人是否有权查阅山海关公司相关财务资料的问题★,余常燕等四人所作承诺及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及形式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表意真实有效★,对该四人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根据承诺及《协议书》的约定★!余常燕等四人放弃其在山海关公司享有的股份★,山海关公司按《协议书》的约定向余常燕等四人发放生活费、缴纳社保费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因此在山海关公司已按《协议书》的约定全面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余常燕等四人不应再实际享有山海关公司的股东权利★,虽余常燕等四人对外仍登记为山海关公司股东★。但此对外登记并不影响该四人在山海关公司内部已不再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故对余常燕等四人请求查阅山海关公司相关财务资料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股东知情权属于对内权利范畴★,知情权的享有以权利行使时是否具有股东身份为前提★。不以工商登记为准★!也即除上述情形外★,工商登记的显名股东也不一定均享有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