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公司被收购 ,收购方能否单方降低薪资标准?能否将一月份薪资留到疫情结束再发?。
华小姐在某文化公司工作 ,担任策划专员一职。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8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7日的劳动合同 !华小姐月薪资构成为“基本工资4000元+绩效奖2000元+全勤奖1000元”,
2020年1月23日,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的规定 。文化公司放春节假期 !春节开始疫情全面爆发,无法按照预期开工。根据上海市的规定2月10日文化公司复工!
期间文化公司被收购,收购方与新老总下达新要求:公司已经被收购。如果员工想继续在这家公司工作 !在疫情结束前的月份薪资只发基本工资,并且1月份的薪资也要留到疫情结束后发 。如果员工不同意!可以申请离职 ,
此要求在文化公司内引起众议,员工方认为公司并未停工停产 。员工也正常为公司工作!正常出勤公司单方降低薪资违反劳动法,不同意降低薪资。
公司方认为经收购劳动关系主体已经变更 ,如果收购方不收购。公司就会倒闭!员工纷纷下岗,疫情期间还能保留一份安稳的工作。员工应当与公司共进退 !
因双方对此无法达成合议,公司多名劳动者来咨询律师 。听完争议的细节后我把争议的要点归纳为以下三个问题:!
1、公司被收购后劳动关系是否随之终止?,
2、疫情期间公司是否有权利降低薪资? ,
3、公司延迟到疫情结束后发一月份工资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解答第一个问题,公司被收购只是公司的所有者进行了更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公司被收购后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关系不因为收购行为而终止 。
第二个问题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不得无故克扣劳动者薪资。劳动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 !在工资待遇明确的情况下 ,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降低员工的工资。单方降低是违约行为 !在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确因经营困难,可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中的薪资报酬项。双方达成一致后可以降低薪资!本案例中员工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只发基本工资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薪资,
公司被收购 。收购方能否单方降低薪资标准?并留到疫情结束再发?_代办公司_随缘企登
!第三个问题公司决定将一月份的薪资延迟到疫情结束后发放,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 ,另如果因新冠肺炎用人单位确无法发出工资。需要延期支付 !建议可以与劳动者达成协议降低风险 ,
以上分析不只是对疫情期间适用,正常企业经营管理一样适用。公司被收购后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不得单方降低约定好的薪资 ,因经营困难协商一致可以延期一个月内支付工资。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管理!才能降低企业用工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