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全国部分地区针对外来建筑企业核定征收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极少数地区对本地建筑企业亦有核定征收个税的情况★!征收的基数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从0.2%-2.2%不等★。征收的税目有工资薪金所得★!也有经营所得★,那么这部分被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属于个人★,即建筑业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现场操作人员、挂靠人、包工头等★!无论纳税人具体是谁(实际上由于是核定征收★,谁也不知道到底征的是谁的税)★。都属于建筑企业为个人承担的支出★!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是无法扣除的★,据此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个人所得税」★。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此处的「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应当作广义理解★。即由雇主承担且直接以税金的名义计入损益的★!不得扣除
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属于项目的一项支出★,如果项目属于自营项目★。在考核时应将其作为成本费用支出★!如果项目属于挂靠项目★,应根据挂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
建安企业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_随缘企登
多数挂靠协议明确★,项目发生的所有税金均由被挂靠人承担★。如果是这样建议将此部分个人所得税计入「其他应收款―代垫个税」科目★!在项目最终清算时★,自挂靠人的利润中扣除★。这样就不会涉及到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调整★!
★,由于异地施工的个税多在预缴增值税环节进行扣除★,且绝大多数地区均允许以总分包差作为预缴基数★。因此建筑企业应当注意把握预缴的节奏★!即应当是分包先去预缴★,然后开具发票给总包企业★。总包企业再去预缴★!如此方可降低预缴的个税金额★,
很多建筑业的同仁关心的另一件事儿就是★,既然异地已经核定征收了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了★。那我还需要在公司机构地申报个税吗?答案是★!项目部的人员无需申报★,公司总部的人员仍然需要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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