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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设立分公司,分公司聘用劳动者的几点问题@盏灯私人律师_随缘企登
作者:客服  发表时间:2020-04-20 16:31 点击:

因市场布局等相关考虑★,总公司会在各地设立分公司★。经营中会涉及到分公司聘用劳动者的几个小问题★!

书面劳动合同书应由总公司还是分公司与劳动者签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分公司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相应的分公司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现实的情况往往有三种:第一种是总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种是分公司直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三种是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总公司撤销分公司★,原劳动岗位是否由总公司继续提供?

总公司设立分公司★。分公司聘用劳动者的几点问题@盏灯私人律师_随缘企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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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关系终止”★,条文中用到“撤销”一词★。通常来说公司丧失法人主体资格的主要情形有来自内部的“解散”★!或来自外部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并没有“撤销”一说★。结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应申请注销登记”★!综合来看可以得出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关系终止”中“撤销”针对的对象就是分公司★,即劳动合同法已经认可了分公司被总公司撤销而产生劳动关系终止的后果★。因此分公司被撤销后★!原来由分公司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原劳动岗位不再由总公司继续提供★。总公司与劳动者达成一致★!重新在总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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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劳动者劳动权益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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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明确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承担★。如果分公司未办理注销登记★!可以由分公司向劳动者支付相关权益★,再办理注销;如果分公司已经办理了注销★。但仍有补偿赔偿金额未支付给劳动者★!这种情况下因为分公司已注销登记★,应当由总公司承担相关责任★。但应该注意这里的相关责任★!并不是说由总公司继续提供劳动岗位给劳动者★,而是原分公司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原分公司应承担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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